【导语】:东台市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不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东台市居民医保普通疾病门诊费用补偿:
一、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参保人员:
1、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
2、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
3、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二、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1、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
2、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3、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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