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盐城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应在金融账户发放明细中注明“低保金”字样,具体信息如下。
盐城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应在金融账户发放明细中注明“低保金”字样。
对于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协议委托人不得截留、克扣、拖延、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
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保管。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其他亲属代管的,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代管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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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低保对象进行日常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自然增长的保障金除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或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 个月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稳定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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