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办理时限:申请原注销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异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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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有关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原注销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申请异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