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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指立户口或分户口,年满法定年龄,独立生产生活,申请自立一户。
立户的办理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违法建设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手续:
1、户主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以上所需证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办理程序: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
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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