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有关规定,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提高,有关待遇调整对象和时间具体如下。
盐城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和时间:
1、调整对象: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2、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拓展】
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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