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实物配租资格等情况的,市住建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信息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实物配租资格的;
(二)擅自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擅自对租住的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故意损坏租住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不服从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情形。